宜蘭縣政府社會處 | 蘇澳國小公托
為提供縣民平價、優質托育服務,本縣設有13處公共托嬰中心,服務內容如下:一、收托對象及條件:(一)設籍宜蘭縣(以下簡稱本縣)未滿2歲之嬰幼兒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監護人得申請收托服務:1.嬰幼兒監護人雙方(單親)皆就業;或一方就業,另一方因身心障礙、服義務役、受執行1年以上有期徒刑、受保安處分1年執行中,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2歲之嬰幼兒,而有送托需求者。2.嬰幼兒監護人一方就業,另一方(或單親)因求職,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2歲嬰幼兒,而有送托需求者。使用本款條件送托者需於實際送托後3個月內檢附在職證明。3.監護人一...
為提供縣民平價、優質托育服務,本縣設有13處公共托嬰中心,服務內容如下:
一、收托對象及條件:
(一)設籍宜蘭縣(以下簡稱本縣)未滿2歲之嬰幼兒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監護人得申請收托服務:1.嬰幼兒監護人雙方(單親)皆就業;或一方就業,另一方因身心障礙、服義務役、受執行1年以上有期徒刑、受保安處分1年執行中,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2歲之嬰幼兒,而有送托需求者。2.嬰幼兒監護人一方就業,另一方(或單親)因求職,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2歲嬰幼兒,而有送托需求者。使用本款條件送托者需於實際送托後3個月內檢附在職證明。
3.監護人一方以申請收托嬰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者,監護人應於正式收托日起1個月內,並提供復職之在職證明予托嬰中心,未提出者,取消收托資格,於收托期間始以收托嬰幼兒之名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,經查獲逕予取消收托資格。
(二)具備下列特定資格之ㄧ者,優先收托:1.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嬰幼兒。2.具有本府特殊境遇家庭、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分資格,或身心障礙、發展遲緩之嬰幼兒。3.監護人一方為身心障礙、服義務役、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受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或未成年人。4.家庭有同胞兄弟姐妹3名以上之嬰幼兒。5.育有2歲以下雙胞胎家庭者,得優先收托同1名雙胞胎嬰幼兒。
6.托嬰中心現職員工子女。7.其它經由主管機關評估轉介之嬰幼兒。
(三)申請收托嬰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