追緝要犯 | 台灣通緝犯人數
發布日期2015/12/0715:07:52 更新日期2019/05/1613:58:30 法務部調查局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奉行政院98年2月6日院臺法字第0980003407號函核定,自98年3月2日生效一、法務部調查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維護司法正義,強化打擊犯罪,鼓勵民眾提供線索,加速緝獲外逃通緝犯,特訂定本要點。二、本要點所稱外逃通緝犯,指經本局偵辦涉嫌貪污、毒品、槍械、經濟犯罪、組織性犯罪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,逃往國外、大陸及港、澳地區,經司法機關通緝,並由本局依規定提列追緝者。三、依本要...
發布日期 2015/12/07 15:07:52 更新日期 2019/05/16 13:58:30
法務部調查局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奉行政院98年2月6日院臺法字第0980003407號函核定,自98年3月2日生效
一、法務部調查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維護司法正義,強化打擊犯罪,鼓勵民眾提供線索,加速緝獲外逃通緝犯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外逃通緝犯,指經本局偵辦涉嫌貪污、毒品、槍械、經濟犯罪、組織性犯罪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,逃往國外、大陸及港、澳地區,經司法機關通緝,並由本局依規定提列追緝者。
三、依本要點給與獎金,以提供線索人向本局提供線索,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為限。
經向各級檢察機關、其他司(軍)法警察機關、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及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提供線索,並經受理機關(構)轉送本局完成相關作業程序者,視同向本局提供線索。
四、提供線索,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,由本局陳報法務部核定,核與每名新臺幣五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獎金。但提供同一線索而依其他規定領取之獎金,應予扣除。
前項獎金之發給對象,不以本國人為限。
第一項給與獎金,按緝獲通緝犯通緝書所載罪名法定刑,依下列規定核給:
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、死刑者,核給新臺幣七十萬元至一百萬元。 十年以...